破产企业尚未履行合同该如何处置?


在企业破产的情况下,对于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如何处置是一个关键问题。这不仅关系到合同相对方的权益,也对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有着重要影响。 首先,我们要明确相关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管理人在处理这类合同上有一定的决定权。对于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如果管理人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对破产财产的增值或者对全体债权人的利益更有利,就可以选择继续履行。比如,破产企业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长期的原材料供应合同,合同履行能保证企业生产出有市场价值的产品,进而提高破产财产的价值,这种情况下继续履行合同是合理的。但同时,合同相对方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这是为了保障其自身权益,防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破产企业无法支付相应款项等情况的发生。 而如果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也需要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对方当事人,避免因未及时通知而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合同解除后,对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作为破产债权进行申报。例如,因破产企业解除合同导致对方当事人遭受了货物积压、预期利益损失等,这些损失可以通过申报破产债权来获得一定的补偿。 此外,对于不同类型的合同,处理方式可能也会有所不同。一些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如演出合同、劳务合同等,通常不能强制继续履行。而对于一些涉及公共利益的合同,如供水、供电合同等,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妥善处理,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损害。 在实践中,管理人在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以及如何履行时,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一方面要从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出发,评估继续履行合同是否能增加破产财产的价值;另一方面要考虑合同相对方的权益,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其相应的保障。同时,在整个处理过程中,要严格遵循法律程序,确保破产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总之,破产企业尚未履行合同的处置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妥善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