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如何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

我遇到了一些关于刑事抗诉案件的事情,不太清楚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是怎么审理的。想具体了解审理的流程、条件这些方面,希望能有人给详细讲讲,让我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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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1〕23 号 )对这类案件的审理做了规定。 首先是立案环节。人民法院在收到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后,需要在一个月内立案 。不过,要是存在一些情形,就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比如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按照抗诉书提供的住址没办法向被提出抗诉的原审被告人送达抗诉书;以有新证据为由提出抗诉,抗诉书却没有附上新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以有新证据为由提出抗诉,但该证据并不指向原起诉事实。要是检察院补充相关材料后再次提出抗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法院就应当受理。 接着是审理的安排。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要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要是涉及新证据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要在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并把指令再审决定书送达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这里还涉及一个关键概念“新证据”。它指的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指向原起诉事实并可能改变原判决、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的证据:原判决、裁定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但由于客观原因未予收集的证据;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收集,但庭审中未予质证、认证的证据;原生效判决、裁定所依据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或其他证据被改变或者否定的。 相关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 刑事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刑事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按照法定诉讼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并作出改判的法律监督活动。 新证据:如上述所讲,是可能改变原判决、裁定据以定罪量刑事实的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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