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猥亵幼女罪?


要认定猥亵幼女罪,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从犯罪客体来看,该行为必须损害了幼女的身心健康以及人格尊严。幼女在生理和心理上都还处于发育阶段,她们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需要得到特殊的保护。任何对幼女进行猥亵的行为,都会对她们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的伤害,影响她们的正常成长和发展。 其次,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实际实施了针对幼女的猥亵举动。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例如,对幼女的身体进行抚摸、亲吻、搂抱等行为,或者让幼女观看、接触色情内容等。这些行为都属于猥亵行为。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猥亵行为必须是违背幼女意志的,如果幼女是自愿的,也不构成猥亵幼女罪。 再者,从主观方面分析,该等行为应当被视为直接故意为之。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幼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仍然故意实施该行为。例如,行为人知道对方是幼女,仍然对其进行抚摸、亲吻等行为,就可以认定为具有直接故意。 最后,实施此种行为的行为人为具备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只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构成猥亵幼女罪。 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