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的自首该如何认定?
我最近遇到个事儿,开车不小心出了点事故,当时脑子有点懵。现在想了解一下,如果涉及交通肇事罪,自首到底是怎么认定的呢?我就想弄清楚具体在哪些情况下能被认定为自首,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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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自首的认定,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首先得清楚自首的法律概念,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就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还能免除处罚。 在交通肇事罪中,有不同情况会被认定为自首。一种是应该认定为自首的行为,比如逃逸人主动或者委托他人向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投案,接受处理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就应当认定为投案自首情节。 还有一类是可以认定为自首的行为。这主要看肇事者是否有自动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比如交通肇事后主动报案,虽然没明确说自己是肇事者,但没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如实交代罪行;明知他人报案,仍留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没有抗拒行为且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因疾病、受伤等原因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先电信投案;经亲友规劝后陪同投案;公安、检察机关通知亲友,亲友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在被采取行政、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期间,主动交代尚未被掌握的交通肇事犯罪行为等情况,都有可能被认定为自动投案从而构成自首。 不过也有一些不属于自动投案的情况,像先投案交待罪行后又潜逃;被群众扭送归案;被公安机关逮捕归案;在追捕中走投无路放弃逃跑当场被捕;经司法机关传讯、采用强制措施被动归案等,这些都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进而认定为自首。另外,如果交通肇事者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的,则仍应认定为自首。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后为自己辩护、上诉、更正补充某些事实的,应当允许,仍视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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