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偷东西一般会怎么判?
我在超市一时糊涂拿了东西没结账,现在很害怕。不知道这种超市偷东西的情况一般会怎么判,是按偷的东西价值来判吗?判的严重程度和哪些因素有关呢?想了解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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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超市偷东西的判决情况需要根据具体情形来确定。首先,我们要明白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这里所说的“秘密窃取”,就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会被财物所有者、保管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所以,如果在超市偷东西,金额较小,不构成犯罪的,就会按照这个治安管理处罚法来处理。比如偷了价值几十元的小物件,可能就会面临拘留和罚款。 而当偷东西的行为达到一定标准,就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除了盗窃金额外,还有一些其他因素也会影响判决。比如是否是多次盗窃,即使每次盗窃的金额都不大,但如果是多次在超市偷东西,也可能会被认定为盗窃罪。还有是否是携带凶器盗窃,这种情况性质更加恶劣,处罚也会更重。另外,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的表现,如是否主动投案自首、是否积极退赃退赔等,也会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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