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处罚的罚款要如何缴纳?

我最近收到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上面有罚款的决定。我以前从来没遇到过这种事,完全不知道该怎么去缴纳这笔罚款。想了解下具体的缴纳方式都有哪些,是必须去指定银行交,还是也能用电子支付呢?缴纳有没有时间限制呀?要是没按时交又会有什么后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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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行政处罚的罚款缴纳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和相关规定: 首先是一般缴纳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简单来说,就是行政机关负责处罚决定,收钱的是指定银行,这就避免了行政机关乱收钱等问题。 其次是当场收缴的特殊情况。存在一些特殊情形,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例如,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并且,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就是没有按时缴纳罚款。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是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是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是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另外,如果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总之,收到行政处罚罚款通知后,要及时按照规定缴纳,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更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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