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刑事责任该如何追究?

我在了解一些法律知识的时候,对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刑事责任的追究这一块不太明白。想知道在实际情况中,到底怎样就算是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特别重大损失呢?这种罪具体是怎么根据损失来判定要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的,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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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简单来说,就是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办理发售发票相关工作时,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来,为了个人私利等不正当目的,做了违规操作。 依据《刑法》第四百零五条规定,对于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刑事责任的追究,是这样规定的:如果因为这种徇私舞弊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要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要是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那就会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里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有明确的情形界定。比如为了个人私情、私利,违反规定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不应该发售的发票却进行发售,对不应该抵扣的税款给予抵扣,对不应该给予出口退税的给予退税,或者擅自决定发售不应发售的发票、抵扣不应抵扣的税款、给予出口退税,导致国家税款损失累计十万元以上的;还有就是徇私舞弊,虽然致使国家税款损失累计不满十万元,但存在索贿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而对于特别重大损失目前并没有非常明确统一量化标准,司法实践中会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 总之,法律这样规定就是为了严厉打击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相关工作中的徇私舞弊行为,维护国家税收秩序和国家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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