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依托咪酯时如何认定明知是毒品?


在法律层面,依托咪酯是一种麻醉药品。2023年10月1日起,国家将含依托咪酯(化学名:1-(1-苯乙基)-1H-咪唑-5-羧酸乙酯)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单方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非法贩卖含依托咪酯的行为按贩卖毒品处理。而对于贩卖依托咪酯时“明知”的认定,这涉及到行为人对其贩卖物品属于毒品这一性质的认知。 “明知”包括确切知道和应当知道两种情况。确切知道就是行为人明确知晓自己贩卖的是依托咪酯且了解其毒品属性。应当知道则是从行为人的一些外在表现和客观情况来推断其对依托咪酯的毒品性质具有认知可能性。 根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等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明知”是毒品,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一是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和其他检查站点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二是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检查,在其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三是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或者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四是体内或者贴身隐秘处藏匿毒品的;五是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者不等值的报酬为他人携带、运输、寄递、收取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六是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七是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物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从中查获毒品的;八是行程路线故意绕开检查站点,在其携带、运输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九是以虚假身份或者地址办理托运、寄递手续,在托运、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十是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对于贩卖依托咪酯案件中“明知”的认定,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判断。如果行为人确实因被蒙骗等合理原因而不知道是依托咪酯毒品,那么就不应认定为明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