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后为掩饰犯罪退还给行贿人的财物,该如何进行追缴?
在一些受贿案件中,受贿人案发前退还行贿人款物,比如受贿人担心被发现,将受贿财物退还行贿人。这种情况下,不清楚已退还的受贿款物是否还需要追缴,以及向谁追缴,希望了解具体的追缴规则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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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后为掩饰犯罪退还给行贿人的财物,应当依法予以追缴,以下为您详细解答: 首先,从法律原则和性质来看,追缴受贿人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是刑法总则的规定。受贿人案发前退还行贿人款物的行为,只要不属于及时退还不够定罪的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就已是赃款赃物。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其次,从受贿人的角度出发,该笔已退还的款物,已经被依法认定为受贿金额,属于违法所得的赃款赃物,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再次,从行贿人的角度出发,该笔款物是其用于行贿的款物,只要达到定罪标准,即是犯罪行为之物,应当予以追缴没收。我国刑事法律法规对及时退还或上交受贿财物的行为是持鼓励和支持态度,直接认定为“不是受贿”,但对于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上交的行为不但不予支持,还属于严厉打击入罪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明确,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存在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所以,对于受贿后为掩饰犯罪退还给行贿人的财物,司法机关会根据具体情况,向受贿人和行贿人进行追缴,以确保违法犯罪所得得到应有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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