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指定监所监视居住应该怎样规定?

最近接触到一些法律相关内容,对指定监所监视居住这块不太明白。想具体了解一下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进行指定监所监视居住,执行过程中有什么要求,还有被监视居住人的权利义务是怎样规定的,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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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指定监所监视居住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措施。 首先,关于执行场所的规定。一般来说,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但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固定住处,这种情况下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监视居住。另外,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如果在住处执行可能会对侦查工作造成阻碍,经过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能够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不过要注意,绝对不可以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监视居住。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明确规定的 。 其次,通知家属方面。在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除了那些实在无法通知的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把执行监视居住这件事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再者,被监视居住人的权利方面,他们委托辩护人的规定,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另外,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这可以确保权力的正确行使,防止出现违法违规的情况。 同时,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相应的义务,要遵守一系列规定,比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能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未经批准不能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传讯的时候要及时到案;不能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要把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相关概念: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就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之外,专门为其指定的居所对其进行监视居住的措施。 有碍侦查:指的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执行监视居住,可能会导致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等,从而影响案件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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