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开设赌场罪是如何量刑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最近了解到身边有人好像涉及开设赌场相关的事,对这方面法律不太清楚。想知道在刑法里,对于开设赌场罪到底是怎么量刑的呀?还有具体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特别想弄明白不同情况是怎么对应不同刑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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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是指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等组织赌博的行为。 在量刑方面,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一般情形下,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而如果存在一些情节严重的情况,就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那么,怎样才算情节严重呢?比如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100人以上;开设赌场者给参赌者提供赌资累计100万元以上,或者获利累计10万元以上;招揽未成年人赌博等情况,都属于情节严重 。 对于一些刚开始实施犯罪,情节相对比较轻的初犯,或者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等情节较轻的情况,一般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个幅度内,结合具体情况选择较轻的刑罚,并综合考虑处以适当金额的罚金。总之,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据法律规定来判定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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