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伤后若对方不愿垫付医药费该如何解决?


在交通事故中,如果遇到对方不愿垫付医药费的情况,首先要明白,从法律规定上来说,车主并没有法定的垫付义务,不给垫付医药费并不属于违法行为 。因为我国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只有法院和仲裁机构的调解书,在判决之前任何支付都取决于肇事方自愿,不能强迫。 不过,伤者可以采取多种办法来解决医药费的问题。伤者可以先自行垫付费用进行治疗。自行垫付能确保及时得到救治,避免伤情延误。同时,要注意保存好垫付的医疗费票据或让受害方出具收条,这些在后续主张权利时是重要证据。 也可以通过交警让保险公司垫付。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能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另外,还能通过交警让事故基金垫付。在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机动车肇事后逃逸这些情形下,救助基金可以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需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若上述方法都行不通,还可以组织双方调解,调解遵循自愿原则。要是调解不成,伤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等情况,判决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总之,即使对方不垫付医药费,伤者也有多种途径来保障自己获得救治和后续的赔偿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