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应当如何理解?


监护人,简单来说,就是对那些没有行为能力或者行为能力受限制的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这些没有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受限的人,主要就是未成年人和一些精神病人等 。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了,那么就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来担任监护人:首先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其次是兄、姐;最后是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必须经过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才行 。 监护人的职责在《民法典》第三十四条里也有明确规定,就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而且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要是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那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比如说,因为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没办法履行监护职责,而被监护人的生活又处于无人照料状态时,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就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监护关系具有一些特点。设立监护制度,目的很明确,就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监护关系的主体有特定性,也就是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有特定关系;监护关系的内容是法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监督、保护的权利与义务都是法律直接规定的。 相关概念: 法定监护人: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担任监护人的人,像未成年人的父母就是法定监护人。 指定监护人:在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时,由相关部门(比如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 )指定的监护人。 遗嘱监护人:被监护人的父母通过遗嘱指定的监护人。 委托监护人:监护人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而产生的监护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