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湖北团伙诈骗从犯如何按金额量刑?

我有个亲戚在湖北,卷入了一起团伙诈骗案,他被认定是从犯。我想知道在湖北这边,对于团伙诈骗的从犯,到底是怎么按照涉及的金额来量刑的呢?心里特别着急,想搞清楚具体情况好做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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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湖北,对于团伙诈骗从犯按金额量刑,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首先明确什么是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就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关于诈骗金额的认定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不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上述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所以湖北会有符合当地情况的具体金额标准。 而在量刑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若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团伙诈骗中的从犯,在确定其量刑时,会先看整个团伙诈骗金额达到了哪个量刑档次,然后再结合从犯在犯罪中具体所起的次要或辅助作用的程度,比如是帮忙传递信息、协助联络等比较轻微的辅助,还是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诈骗行为实施等相对重要些的次要作用,综合判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总之,最终的量刑是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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