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事审判程序的启动权是否属于人民法院?

我想知道在刑事案件里,到底是谁有权力启动刑事审判程序。我不太确定是不是只有人民法院才有这个权力,还是其他机关也能启动呢?想了解一下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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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刑事审判程序的启动权并非仅属于人民法院。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刑事审判程序的概念。刑事审判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对于被提交审判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审判程序的启动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自诉案件,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从而启动刑事审判程序。这里体现了在特定类型案件中,被害人一方可以直接促使法院开启审判程序。 另一种是公诉案件。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来启动刑事审判程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这表明在公诉案件里,人民检察院才是启动刑事审判程序的主体。 综上所述,刑事审判程序的启动权并不单纯属于人民法院,自诉案件中被害人等可启动,公诉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可启动。人民法院主要是负责对提起的案件进行公正的审理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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