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司法解释全文》是怎样的?


《刑法修正案(九)》的司法解释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以及相关的一些解读。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在罪名的确定上,司法解释对《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和修改的条文所涉及的罪名进行了明确。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修改为:“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对应的罪名为“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这就把以前的“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进行了扩展,涵盖了更多种类的身份证件。 其次,在量刑方面,《刑法修正案(九)》加大了对一些犯罪的惩处力度。比如说,对于贪污罪、受贿罪的量刑,取消了具体的数额标准,而是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并结合犯罪情节来综合判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这一规定使得量刑更加科学合理,能够更好地适应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 另外,《刑法修正案(九)》还增设了一些新的罪名,如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等。这些新罪名的设立,是为了更好地应对当前社会出现的新的犯罪形式和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司法解释对这些新罪名的构成要件、量刑标准等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同时,对于一些网络犯罪,《刑法修正案(九)》也进行了完善。例如,增加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这些规定使得在网络空间中,对于一些危害网络安全、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行为有了更明确的法律规制,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总之,《刑法修正案(九)》的司法解释是对刑法条文的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它与《刑法修正案(九)》一起,共同构成了我国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准确打击犯罪、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