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关于非法采矿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非法采矿罪的司法解释,为司法实践中认定和处理非法采矿犯罪行为提供了明确的依据。下面将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关于非法采矿行为的界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规定的开采行为,通常会被认定为非法采矿。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其次,对于非法采矿罪的定罪标准。该司法解释规定,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后,关于量刑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上述司法解释对“情节特别严重”也做了规定,如数额达到“情节严重”标准五倍以上等情形。 总之,两高的司法解释为准确打击非法采矿犯罪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指引,对于维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和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