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非法采矿两高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我不太清楚非法采矿在法律上是怎么界定的,听说有两高的司法解释,我想了解下这个司法解释具体内容是什么,它对于非法采矿行为是如何认定和处罚的,希望能有专业人士给我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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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采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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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非法采矿相关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 首先,明确了非法采矿行为的具体情形。根据该解释第一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例如,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包括无许可证的;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的;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等等。 其次,对于非法采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细化。解释第三条规定,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二)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另外,该解释还对矿产品价值的认定等问题作出了规定。矿产品价值难以确定的,依据下列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一)价格认证机构出具的报告;(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水行政、海洋等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三)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出具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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