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分之三的罚款属于执行罚吗
我之前收到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里面提到要是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会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我不太明白这百分之三的罚款到底是不是执行罚,想了解一下从法律角度是怎么认定的,这种规定有什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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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三的罚款通常属于执行罚。执行罚呢,简单来说,就是当一个人有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去做的事情(法定义务),但他却不做,这时候行政机关为了督促这个人去履行义务,就会采用执行罚这种手段。 在咱们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措施,其中就包括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比如,你被行政机关罚款100元,规定了一个缴纳期限,要是到期你没交,那么从到期的第二天开始,每天就要额外再交3元(100×3%)作为加处罚款,直到你把罚款交上为止。这就是通过增加经济负担的方式,促使当事人尽快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所以百分之三的罚款在这里就是执行罚的一种体现。 需要注意的是,执行罚并不是重复罚款,也不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一事不二罚是说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而这里百分之三的加处罚款,目的是督促履行原罚款决定,并非针对原违法行为再次处罚。 相关概念: 执行罚:是行政强制的一种间接强制方式,以义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为前提,通过增加其经济负担等手段促使其履行义务。 一事不二罚原则: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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