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轻伤判6个月属于坐牢吗?
我想了解一下关于寻衅滋事轻伤判刑的情况。我有个朋友因为寻衅滋事导致对方轻伤,被法院判了6个月。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是不是就意味着要去坐牢,心里很疑惑,想知道这6个月到底是在什么地方执行,是不是和我们平常理解的坐牢一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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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轻伤判6个月不一定属于坐牢。 首先,要明确“坐牢”通俗来讲就是被限制人身自由在监狱等场所执行刑罚。而法院判处刑罚有多种方式。 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如果因寻衅滋事轻伤被判处6个月,可能存在几种情况。 如果判处的是有期徒刑且没有适用缓刑等特殊情况,那就是要在监狱或者看守所执行刑罚,这种情况就属于通常说的“坐牢”。比如在监狱里要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教育改造等。 但要是被判处缓刑,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在缓刑考验期内,只要遵守相关规定,就不用在监狱执行刑罚,也就不属于“坐牢”。 另外,如果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比如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等情况,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后可以暂予监外执行,这种情况下也不用在监狱执行,不属于“坐牢” 。 相关概念: 缓刑:是一种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在考验期内遵守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在监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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