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案证据充足的情况下,还必须出传唤证抓人吗?
最近碰到一个诈骗案子,证据已经收集得挺充足了。但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是不是一定要出传唤证去抓人。想知道在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具体是怎么规定的,不同情况分别会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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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诈骗案证据充足的情况下,不一定必须出传唤证抓人,是否传唤或直接抓人取决于犯罪情节。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相关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该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地点或者住处进行讯问,需出示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且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同时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而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予以逮捕。逮捕条件在《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中有明确规定,比如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等情况。 此外,公安机关也可以在传唤的同时进行刑事拘留,但逮捕需要经过合法手续批准,一般是先行拘留,然后再逮捕。如果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拒绝接受传唤,可能影响犯罪嫌疑人的归责和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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