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诈骗在什么情况下会构成证据不足?

我最近接触到一个诈骗相关的案子,感觉证据方面好像不太充分,但又不太确定。想了解下具体在哪些情形下,诈骗案会被认定为证据不足,以及判断的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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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诈骗案件中,以下几种情况通常会被认定为证据不足: 首先,据以定案的证据不真实不可靠。证据需要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若达不到这些标准,就无法作为定案依据。比如,证据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或者与案件本身没有实际关联,又或者证据内容不客观,存在虚假成分等,都可能导致证据不被认可。这是确保案件质量的基础标准,因为错误的证据可能引发一系列错误判断。例如,一份伪造的合同作为证明诈骗行为的证据,显然是不可靠的。 其次,作为诈骗罪构成要件的案件事实没有必要的证据加以证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等。如果其中一个或几个要件缺乏相应证据支持,就可能构成证据不足。以犯罪主体要件为例,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是重要的法定要件。若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或具备刑事责任能力,那么在认定诈骗罪时就会存在证据不足的问题。比如,犯罪嫌疑人声称自己患有精神疾病,在实施所谓诈骗行为时无刑事责任能力,但却没有相关的医学鉴定等证据来证明。 最后,据以定案的全部证据未能排除矛盾,不具有同向性和排他性。排除矛盾是指本案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每个证据的前后之间,都不存在疑点和矛盾;同向性是指全案证据经过综合、排列后表现为同一个方向,要么肯定犯罪事实,要么否定犯罪事实;排他性是指全案证据的证明结果只能得出唯一的结论,排除其他一切可能。如果在判决前,案件证据存在疑点,矛盾未排除,既有证明有罪的证据,又有证明无罪的证据,无法得出唯一结论,就形成疑案,这也是证据不足的表现。例如,在一个诈骗案件中,一方面有证人证言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诈骗行为,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当时在其他地方,没有实施诈骗的时间和条件,这种情况下证据就存在矛盾,无法形成统一的证明方向。 法律依据方面,《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同时,《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若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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