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中行纪人有哪些义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这种合同关系中,行纪人负有多项重要义务。 首先是忠实义务。行纪人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处理委托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五条规定,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这就要求行纪人不能擅自改变交易条件,必须忠实于委托人的意愿进行交易。 其次是注意义务。行纪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也就是说,行纪人要像处理自己的事务一样,谨慎、妥善地处理委托事务。例如在保管委托物时,要采取合理的保管措施,防止委托物损坏、灭失等。如果因为行纪人的疏忽导致委托物受损,行纪人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再者是保管义务。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三条规定,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这意味着行纪人要根据委托物的性质、特点等采取合适的保管方式,保障委托物的安全。如果委托物是易腐、易碎物品,行纪人就要采取特殊的保管措施。 还有报告义务。行纪人有义务向委托人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在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行纪人要及时将交易进展、遇到的问题等情况告知委托人,让委托人能够及时了解情况并作出决策。 最后是交付义务。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应当将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转交给委托人。行纪人只是接受委托处理事务,最终的交易成果要归属于委托人,所以行纪人有义务将取得的财产及时交付给委托人。总之,行纪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这些义务,以保障委托人和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