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时,财产保全的申请具体应该怎么做?


起诉离婚申请财产保全,具体可以按以下步骤和要求进行: 首先,明确申请的时机和条件。财产保全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中保全。诉前保全是在起诉前,情况紧急,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申请,比如发现对方有转移、隐匿、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诉讼中保全则是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发现存在上述类似危及财产安全的情况时申请。 其次,准备相关材料: 1. 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2. 证据材料:证明存在需要进行财产保全情形的相关证据,例如对方转移财产的相关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 然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离婚诉前财产保全,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保全一般向受理离婚诉讼的法院申请。 再者,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通常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或交纳保证金。担保方式可以是现金、房产等不动产抵押或保证人担保等,目的是确保因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时能予以赔偿。 最后,法院会进行审查和裁定。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若认为符合条件,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等,并及时执行保全措施,对相关财产进行控制。若不符合条件,则会驳回申请。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届满前可申请续期。在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人需密切关注保全财产的状况,若发现保全措施有不当之处或财产有被转移等情况,应及时告知法院。 法律依据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等相关规定,以及《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财产保全的相关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