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话问询与留置有什么区别?
我在了解一些法律程序时,对谈话问询和留置不太清楚。不知道它们在实际运用中有啥不同,比如适用场景、时间限制这些方面,想搞明白二者到底有什么区别,希望能有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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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问询和留置是两种不同的措施,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区别。 从定义上来说,谈话问询通常是指相关部门通过与特定人员进行面对面交流、询问,以了解相关情况、收集信息。而留置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将被调查人留置在特定场所,以保障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适用对象方面,谈话问询的适用对象较为广泛,可以是案件的当事人、证人或者与案件有关联的其他人员。而留置的适用对象一般是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法定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从时间限制来看,谈话问询并没有严格统一的时间限制,主要根据实际需要和具体情况来确定。但留置是有严格时间限制的,根据《监察法》规定,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在执行场所上,谈话问询的地点相对灵活,可以在相关部门的办公场所,也可以在其他合适的地方。而留置必须在特定的留置场所进行,以确保被留置人的合法权益和调查工作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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