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询与留置有什么区别?


问询和留置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法律上有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从定义和性质来看。问询是执法机关或者相关部门为了了解情况,向特定人员询问相关问题的一种调查手段。它更侧重于信息的收集和了解,是一种相对温和的调查方式。而留置则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通常是在特定的法律程序中,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采取的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手段,其性质更为严格和严肃。 其次,从适用对象和范围来讲。问询的适用对象比较广泛,可能是案件的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了解相关情况的人员。执法机关在调查各类案件,包括民事、行政甚至刑事等不同类型案件时,都可能会进行问询。而留置主要适用于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法定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再者,从程序和期限方面。问询一般没有严格的时间限制,通常根据调查的需要和实际情况来确定问询的时长和次数。执法人员在进行问询时,只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即可,比如出示证件、告知权利义务等。而留置有着严格的程序要求。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最后,从法律后果来看。问询本身一般不会直接导致法律后果,它只是调查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其结果可能为后续的处理提供依据。而留置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意味着被留置人可能面临较为严重的法律责任。如果经过调查,被留置人确实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受到相应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