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和逮捕有什么区别?
我不太清楚留置和逮捕到底是怎么回事。之前听说有人被留置了,又有人被逮捕了,感觉都是限制人的自由,但好像又不太一样。我想知道这两者具体有啥区别,在什么情况下会用留置,什么情况下会用逮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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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和逮捕都是法律上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但它们在适用对象、适用机关、法律依据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适用对象不同。留置主要适用于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通俗来讲,就是国家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出现违法犯罪行为时可能会被留置。而逮捕适用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况。也就是说,只要是触犯刑法,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能被逮捕,不仅仅局限于公职人员。 其次,适用机关不同。留置措施由监察机关决定并执行。监察机关是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的专责机关。而逮捕的批准权或决定权属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是司法机关,负责对案件进行审查和裁判,公安机关则是负责执行逮捕等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 再者,法律依据不同。留置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这部法律赋予了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权力,以保障监察工作的顺利进行。逮捕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该法对逮捕的条件、程序等作出了详细规定,以确保逮捕措施的正确适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外,期限也有所不同。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而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一些重大复杂案件,还可以依法进一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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