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的立案需要哪些证据?


诈骗罪立案所需的证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类: 物证,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真相的所有实体物质和痕迹。例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犯罪行为所涉及的对象、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物品等。比如诈骗分子用于实施诈骗的假印章、骗取的财物等都属于物证。 书证,是通过其记载的内容及其所体现的思想来证实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资料。常见的如合同、借条、收据、诈骗短信、邮件等,这些书面材料上的内容可以反映出诈骗行为的相关情况。 证人证言,即证人就其所知悉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证人证言通常为口头表述,并以笔录形式予以记录;经办案人员同意,由证人亲自撰写的书面证词亦可视为证人证言。例如,目睹诈骗过程的路人向警方描述看到的情况。 被害人陈述,是刑事被害人就其遭受侵害的情况以及其他与案件相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被害人要详细说明被骗的经过、时间、地点、诈骗手段、被骗金额等具体情况。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案件相关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做的陈述。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承认了诈骗行为,或者对诈骗行为进行了辩解,这些都可以作为证据。 鉴定意见,是指接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针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得出的书面结论。例如,对诈骗涉及的文件、印章、笔迹等进行鉴定,以确定其真实性。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是公安司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时所作的记录。比如对诈骗现场进行勘查后制作的笔录。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包括录音、录像、电子聊天记录、电子交易记录等。例如,诈骗分子与被害人的通话录音、诈骗过程的监控录像、网络诈骗中的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等。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