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立案需要哪些证据?


诈骗罪立案通常需要以下几类证据: **物证**:物证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真相的所有实体物质和痕迹。例如作案工具,像用于诈骗的假印章、假证件等;赃款赃物,即诈骗所得的财物;还有指纹、脚印等可能与犯罪行为相关的痕迹;以及犯罪行为所涉及的对象,如诈骗中使用的虚假产品等。 **书证**:书证是通过其记载的内容及其所体现的思想来证实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资料。比如合同,如果诈骗分子通过签订虚假合同来骗取财物,该合同就可作为书证;借条、收据等,若在诈骗过程中涉及到虚假的借贷或交易,相关借条、收据也属于书证。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知悉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比如,在诈骗过程中,有旁观者目睹了诈骗行为的发生,或者了解到与诈骗相关的一些情况,其向公安机关所做的陈述就是证人证言。证人证言通常为口头表述,并以笔录形式予以记录;经办案人员同意,由证人亲自撰写的书面证词亦可视为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这是刑事被害人就其遭受侵害的情况以及其他与案件相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例如,被害人要详细描述被骗的时间、地点、经过,诈骗分子的特征、手段等情况。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这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案件相关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做的陈述。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被抓获后,对自己的诈骗行为进行了交代,或者对相关指控进行了辩解,这些都属于此类证据。 **鉴定意见**:接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针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得出的书面结论。例如,对诈骗中涉及的虚假文件、票据等进行鉴定,确定其真伪,该鉴定意见就是重要的证据。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等进行勘验、检查,或者组织被害人、证人对犯罪嫌疑人等进行辨认,以及进行侦查实验等,所制作的笔录。比如,对诈骗现场进行勘查后制作的笔录。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等;电子数据如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电子邮件等。例如,诈骗分子通过电话诈骗时的通话录音,或者通过网络诈骗时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都能清晰呈现犯罪过程。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