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原件是否需要交给法院?
我最近涉及一个民事诉讼,手里有一些关键证据的原件。我担心把原件交给法院后要不回来或者出现损坏。我想知道在法律上,证据原件到底需不需要交给法院呢?有没有相关规定和具体情况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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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诉讼中,证据原件是否要交给法院,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证据原件的重要性。证据原件是最初形成的、具有最高证明力的证据材料。它就像是事情的“第一手资料”,能够最直接、最准确地反映事实真相。相比复印件、副本等派生证据,原件的可靠性和证明力更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这意味着,在一般情况下,法院是希望当事人提交证据原件的,因为这样能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 不过,也存在一些不需要提交原件的情况。如果提交原件确有困难,比如原件在他人手中无法取回、原件体积过大难以搬运等,当事人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等,但需要向法院说明不能提交原件的合理理由,并且这些派生证据需要经过法院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另外,在实际操作中,法院收到证据原件后,通常会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这也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防止证据原件丢失或损坏。如果当事人对证据原件的提交仍有顾虑,可以与法官沟通,了解具体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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