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一定需要证据原件吗?
我最近要参与仲裁,但证据原件在外地暂时拿不到手,担心复印件不被认可。想知道仲裁时如果没有原件只有复印件能不能作为证据,具体在哪些情况下可以用复印件替代原件,有没有相关明确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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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并不一定需要证据原件,但提交原件是较为理想的状态。 从证明力的角度来看,原件具有更高的证明力和权威性,能更直接、准确地反映事实。这是因为原件是原始的证据材料,其真实性和可靠性相对更高。例如合同的原件,上面的签字、印章等都是原始的,很难被伪造或篡改。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经仲裁庭认可或对方当事人同意,复印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比如原件确已灭失、毁损或无法取得,且当事人能提供充分理由说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等。例如,因意外看病的单据都在保险公司,手里只有复印件没有原件,这种情况下复印件可以作为申请劳动仲裁的病假证据,不过需要书面申请仲裁委去医院调取相关病例材料。 相关法律依据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指出,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时,应尽力提供原件或原物。倘若确实因自身需要而需要保留原件、原物,或者提供这些资料有较大难度时,则可以提交经过法院核实以后认为没有任何问题的副本或复制品。同时,《劳动人事仲裁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决定参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予以收集。 总之,提交证据原件是原则,但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经仲裁庭准许,也可采用其他形式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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