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诈骗罪需要具备哪些证据才能定罪?


网络诈骗罪定罪需要多类证据相互印证,以下是常见的证据类型及其解释: **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在网络诈骗中,例如犯罪分子用于实施诈骗的电脑、手机等电子设备,上面可能留存有与诈骗行为相关的信息,如诈骗脚本、通讯记录等,这些都可作为物证。 **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像诈骗分子与受害者之间的电子邮件、电子合同、诈骗宣传资料等都属于书证范畴。 **证人证言**: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比如,在某些网络诈骗案件中,可能存在知道诈骗分子活动情况的中间人或者平台工作人员,他们的陈述可以作为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就自己遭受网络诈骗的经过、损失情况等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这是非常重要的证据之一,被害人需要详细、准确地描述被骗的过程,包括诈骗分子的手段、自己的转账记录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案件事实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这可以帮助司法机关了解诈骗行为的动机、目的、实施过程等。 **鉴定结论**:由专业的鉴定机构或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例如,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鉴定,或者对诈骗金额进行审计鉴定等。 **勘验、检查笔录**:司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等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记录。在网络诈骗案件中,可能涉及对诈骗网站、服务器等的勘验检查笔录。 **视听资料**: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存储的资料等形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诈骗分子与被害人的通话录音、网络聊天视频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些证据需要经过当事人双方和公诉人、辩护人的质证,通过将该证据所提供的情况与其他证据相互验证,去伪存真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