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案中是否一人既遂全部既遂?


在强奸案中,对于“一人既遂全部既遂”的情况,需要分不同情形来分析。 首先,在普通共同强奸犯罪(不涉及轮奸加重情节)中,根据共同犯罪中“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以及“一人既遂即全体既遂”的基本原则,在所有共同参与者中仅有一人的犯罪行径成功实施的情况下,所有共同参与者的犯罪行为皆应算作已经构成犯罪既遂。即便某些行为人的强奸意图未能完全实现,也并不因此而否定犯罪既遂的确立。例如,甲、乙共同谋划强奸丙女,甲成功实施了强奸行为,乙因自身原因未能得逞,此时甲、乙二人都构成强奸罪既遂。法律依据是共同犯罪理论,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承担共同责任。 其次,对于轮奸行为,不能简单地按照“一人既遂,全体既遂”的规则进行判定。轮奸是强奸罪的加重制裁因素,而非基本犯罪形式。“一人既遂,全体既遂”这一共同犯罪原则只适用于判断基本罪名是否已经达成既遂状态,而不能运用于涉及到加重处罚情况下的确定。比如,甲、乙、丙三人预谋轮奸丁女,甲实施强奸既遂,乙、丙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甲构成强奸罪且具有轮奸加重情节,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乙、丙构成强奸罪,但不构成轮奸加重情节,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这是因为轮奸作为加重情节,应以客观上是否真实存在为量刑适用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