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传唤就证明已经犯罪了吗?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我最近接到了司法机关的传唤通知,心里特别慌,很担心是不是自己就被认定犯罪了。想了解一下,被传唤到底意味着什么?是不是就代表我已经犯罪了呢?希望能从法律规定方面得到详细的解释,让我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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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传唤并不一定证明已经犯罪。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其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这表明传唤只是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的手段,目的是为了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 在法院没有判刑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确定为有罪。也就是说,只有经过法院的公正审判,最终判决构成犯罪,才能认定一个人确实犯罪了。司法机关传唤犯罪嫌疑人,一般是掌握了一定能够证明涉嫌犯罪的证据,但这并不等同于犯罪嫌疑人就一定犯罪。 此外,法律还对传唤的时间等做了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并且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还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所以,接到传唤通知不要过于惊慌,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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