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的是损坏公私财物罪吗?
生活中有时候会遇到一些财物被损毁的情况,比如看到有人砸坏公共设施或者损坏他人私人财物。不清楚这种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是不是就构成损坏公私财物罪,想了解下具体在什么情况下会构成此罪,以及相关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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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符合一定条件时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而非“损坏公私财物罪”(准确表述应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意图为主观因素,蓄意地毁灭或损害公私财物,使得财产的价值较大或是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犯罪行为。这里的“公私财物”包括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毁坏”包括毁灭和损坏两种情况,毁灭是指使财物完全丧失价值和使用功能,比如将一辆汽车完全烧毁;损坏是指使财物部分丧失价值和使用功能,比如在汽车上划几道痕,影响其外观和部分性能。 其次,关于犯罪主体,实施该犯罪的主体为一般自然人,只要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一般是已满十六周岁)并具有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均能够构成此罪。 再次,此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是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是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例如,出于泄愤报复等恶劣动机,即使毁坏财物价值未达到五千元,但手段特别恶劣的,也可能被追诉。 最后,在量刑方面,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情节特别严重”,比如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等情况。 总之,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结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等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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