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公章的股权代持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公司经营中有时会涉及股权代持情况,比如某些股东因身份等原因不便直接持股。现签订了盖公章的股权代持协议,很疑惑这样的协议是否真的受法律保护,具体在什么情况下有效,什么情况下又可能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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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公章的股权代持协议在符合一定条件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首先,要理解股权代持协议的基本概念。股权代持是指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也就是说,实际出钱的人通过协议让别人在名义上持有公司的股权。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也对股权代持相关问题作出规定。只要股权代持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有效的。例如,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真实地表达了自己的意愿,双方都具备签订协议的能力,且协议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要求和公序良俗。 然而,在一些特定情况下,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会受到限制。比如,若实际出资人未得到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的同意,而试图通过诉讼方式要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等事项,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总之,判断盖公章的股权代持协议是否有效,关键在于是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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