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订婚是否受法律保护?
民间订婚不受法律保护,以下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从婚姻成立的法定程序来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这表明,在我国,只有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并发给结婚证的婚姻关系才受法律保护,订婚并非婚姻成立的必经程序,不具有确立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
其次,从当事人的意愿和行为自由角度来说,订婚只是男女双方在未正式办理结婚手续之前先行订立婚约的做法,属于一种民间习惯。《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也就是说,订婚的男女双方如有一方不愿意结婚的,只要通知对方即可,不需要征求对方的意见。被通知的一方不能以任何理由限制对方,强迫对方与其结婚,否则,就是违法的行为。
最后,关于订婚引发的财产纠纷问题。在婚约解除或者恋爱关系终止时,应视情况分别处理。如为增进感情而赠与对方价值不大的财物,按照赠与关系处理,一般不予返还;如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价值较大的赠与,可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不能缔结婚姻的情况下,应允许赠与方主张返还的请求。对于借订立婚约而进行买卖婚姻的财物,收受财物的一方为非法所得,交出财物的一方其财 务实质是进行非法活动的工具,应判决收缴国库;对于以恋爱、订婚之名,行诈骗财物之实的,除构成诈骗罪以外,还应将诈骗所得财物全部归还被害人;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的,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总之,民间订婚更多是一种传统习俗和道德层面的行为,不具备法律上的强制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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