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诈骗金额是否要减去本身价值?

最近身边发生了一起诈骗案,诈骗分子实施诈骗时有一些成本投入,不知道在计算诈骗金额时,要不要把这些本身的价值减掉。想了解下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有没有什么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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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核算诈骗数额时,通常不应将犯罪成本予以扣除,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从刑法角度来看,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他人财产利益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获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产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骗取了数额较大的财物就构成诈骗罪,即便其已全额归还所骗得的所有财物,亦无法改变其诈骗罪行成立这一基本事实。 不过,在衡量犯罪成本能否从诈骗类犯罪的金额中予以扣减时,需着重关注犯罪者所投入的成本对受害者而言是否具有潜在的利用价值,是否有助于他们达成预期的商业交易目标,以及这些成本是否足以填补他们遭受的经济损失。例如,在一些养老诈骗案件中,如果被告人向被害人交付的财物对于被害人具有利用可能性,能够有效弥补被害人所受的财产损失,有助于恢复被侵害的法益,则可以将上述财物对应的财产价值从诈骗类犯罪的数额中扣除。但如果是诈骗的营销成本,如房租、“工资”、交通工具等,这类成本一般是不会在诈骗数额中进行扣除的。 此外,如果在立案之前犯罪嫌疑人有自愿的退赃举动,那么根据法律规定,诈骗金额将会相应地扣减已退回的财产价值部分。法院在量刑时也会考虑这一情节,适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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