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诈骗罪的数额具体是怎么计算的?
在共同犯诈骗罪的数额计算方面,需要明确以下几点:
首先,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诈骗罪的共同犯罪中,各犯罪分子共同造成了被害人受损的犯罪结果,其立案标准应以受损总额计算,而不能以分赃所得计算。因为共同犯罪是一个整体,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均指向犯罪结果的犯罪金额。例如,甲、乙、丙三人共同实施诈骗行为,共骗取被害人10万元,那么这个10万元就是他们共同犯罪的数额,而不是按照三人各自分得的钱来计算。
其次,要区别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对于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这种主犯,应当依照犯罪总额来认定。比如在一些诈骗集团中,首要分子要对整个集团实施的诈骗总额负责。
再者,根据相关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也就是说,在共同犯罪中,按照整体的诈骗数额来对照这个标准,确定犯罪的严重程度。
法律依据主要是《刑法》中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即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诈骗数额的具体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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