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证丢了怎么办理离婚证,有没有法律依据?
我和配偶打算离婚,可发现结婚证弄丢了,不知道这种情况下还能不能办离婚证,具体要怎么操作,有没有相关法律条文支撑,麻烦帮忙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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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证丢失后依然可以办理离婚证,具体分为不同情况,相关法律依据是《婚姻登记条例》。 如果是丢失一本结婚证的情况,不影响登记手续,夫妻双方可直接凭另一本申请离婚登记或起诉离婚。这是因为在法律上,只要能证明双方的婚姻关系,就可以进行离婚程序,一本结婚证足以证明。 若两本结婚证都遗失,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一是可以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所以,这种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可以通过查证档案来办理离婚登记。 二是可以先补办结婚证再进行离婚登记。夫妻双方可以到原先领取结婚证的民政局申请补办,工作人员查证属实之后,会给予补发。补办后再按照正常程序办理离婚登记。 三是当事人还可以直接到原先办理结婚证的民政局开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凭此证明办理离婚登记。 另外,如果是未办理结婚登记而无法提供结婚证的情况,又分不同情形:如果同居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按事实婚姻处理,除非双方愿意补办结婚登记,否则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不能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协议离婚;如果同居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这种情况不属于事实婚姻,属于非法同居,不存在离婚的问题。这两种情况,如果双方自愿,也可以先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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