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诈骗案中,主犯和从犯究竟是怎样界定的呢?


在诈骗案中,主犯和从犯的界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 首先,从犯罪活动的组织领导层面来说,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也就是在整个诈骗犯罪中起到组织、策划、指挥等关键作用,对犯罪的实施和完成起着决定性作用的人,属于主犯。例如,诈骗团伙中负责制定整个诈骗计划、安排人员分工、指挥具体诈骗行动的头目,就是主犯。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其次,从犯意的发起和在犯罪中的作用来看: - 提出犯意者通常为主犯,随声附和、表示赞同者通常为从犯。比如在一个诈骗案件中,是A先提出了通过虚构某种产品功效来欺骗消费者购买从而骗取钱财的主意,其他人只是附和并参与其中,那么A往往会被认定为主犯。 - 在实施诈骗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策划、指挥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被动接受任务、服从指挥者通常为从犯。例如,在一个诈骗团伙中,B负责详细规划诈骗的步骤、安排具体的实施时间和地点等,而C只是按照B的安排去联系目标受害人,那么B为主犯,C为从犯。 - 首次参加共同犯罪或者参加次数少于其他犯罪分子的,以及仅参加了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为从犯。例如,D只参与了一次诈骗活动,而团伙中的其他人多次参与,D在这种情况下可能被认定为从犯。 - 在诈骗案中实行行为强度通常较小,或者技巧不够熟练,视为从犯。比如,E在诈骗过程中只是负责一些辅助性的工作,如帮忙传递信息等,其行为强度相较于其他核心成员较小,那么E可能被认定为从犯。 最后,从法律规定的处罚原则也能侧面反映主从犯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体现了从犯在犯罪中相对较轻的地位和作用,与主犯相区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