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诈骗罪从犯进行认定?


对诈骗罪从犯的认定,需要从多个方面综合判断,具体如下: 首先,从犯意的发起来看,在实施诈骗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为主犯,而随声附和、表示赞同者通常为从犯。例如,甲提出诈骗方案,乙表示同意并参与,乙可能被认定为从犯。 其次,从在犯罪中的角色和作用判断。积极策划、指挥整个犯罪活动的人通常被认为是主犯;相反,那些被动地接受任务、听从指挥的人则常常被认定为从犯。比如,丙在诈骗团伙中负责听从首领安排执行一些简单任务,其作用相对较小,可能被认定为从犯。 再者,参与程度也是重要考量因素。首次参与共同犯罪或参与次数相对较少的人,以及仅参与了部分共同犯罪的人,通常被视为从犯。例如,丁偶尔参与一次诈骗活动,相较于长期、多次参与的人员,更可能被认定为从犯。 此外,行为的力度和技巧熟练程度也有关系。在诈骗案件中,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力度较弱,或者技巧运用不够娴熟,那么他/她就有可能被视为从犯。比如,戊在实施诈骗时,因经验不足、手段不熟练,对诈骗结果的推动作用较小,可能被认定为从犯。 从法律条文来看,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在一些特殊场景中,比如公司涉及诈骗,作为员工的履职行为是否构成诈骗从犯,需要相应证据证明员工明知该行为为诈骗行为,且对诈骗行为进行帮助或者促进其发展,否则一般情况下,公司财务和一般行政人员不应当构成诈骗罪从犯。又如企业间相互合作中,其中一个业务员进行诈骗,另外一个业务员正常履职,若其在履职过程中,对于诈骗行为无事先串谋、事后掩盖等行为,一般不构成诈骗罪从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