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要如何认定共同犯罪?
我身边发生了一起诈骗案件,好像涉及到多人作案。我不太清楚在诈骗罪里,什么样的情况才算是共同犯罪。比如是不是只要一起参与了诈骗行为就算,还是有更具体的认定标准呢?想详细了解下这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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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认定诈骗罪的共同犯罪,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从主体要件来看,必须是两人以上。这里的“人”一般指的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就是说,参与共同诈骗的每个人都要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比如年满一定年龄且精神正常等。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刑事责任年龄有不同的阶段划分,对于诈骗罪而言,一般要求行为人达到相应的年龄标准且具备正常的认知和控制能力。 其次,主观方面需要有共同故意。这意味着各犯罪人都明知自己是在实施诈骗行为,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诈骗结果的发生,而且他们都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例如,几个人商量好通过虚构事实的方式去骗取他人财物,大家都清楚这种行为是诈骗,并且都想得到骗取的财物,这就满足主观方面的条件。 最后,客观上要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各犯罪人在诈骗过程中相互配合、协作,共同实施了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比如,有的负责编造虚假信息,有的负责联系被害人,有的负责收取诈骗所得等,他们的行为都是为了实现诈骗的目的,并且骗取的财物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不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结合本地区情况确定具体数额标准。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主体、主观和客观方面的条件,才能认定为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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