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高空抛物是否不应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

我住在一个老小区,楼里常有住户从窗户往外扔东西,特别危险。我想知道,这种高空抛物的行为是不是不应该被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呢?我不太清楚法律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想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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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空抛物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高空抛物是否应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简单来说,就是行为可能对很多不特定的人造成伤害或者财产损失。 对于高空抛物行为,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指出,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所以,如果高空抛物行为具有与放火、决水、爆炸等相当的危险性,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没有造成实际的严重后果,也可能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如果只是偶尔、随意抛掷一些较轻物品,没有对公共安全造成现实紧迫的危险,可能不构成此罪,而是根据具体情况以其他罪名处理,比如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等。总之,要综合考虑抛物的物品种类、抛掷的高度、地点、造成的后果等多方面因素来判断是否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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