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民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是否属于非基本权利?
我想了解下,从法律角度来看,我国公民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到底是不是非基本权利啊?我不太清楚基本权利和非基本权利的界定,也不知道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在法律上是怎么定位的,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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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我国公民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是否属于非基本权利,需要先明确基本权利的概念。基本权利是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利,它具有根本性、基础性等特点,是公民参与社会生活和国家管理的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这里明确了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但并没有明确提及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是否为基本权利。从法律层面来看,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权利,但受教育权包含了从初等教育到高等教育等不同阶段的教育权利。 然而,高等教育与义务教育不同。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等特点,是国家保障公民基本文化素质的基础工程,义务教育阶段的受教育权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体现。而高等教育是在完成中等教育基础上进行的专业教育,它并不是每个公民都必然能够享有的,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如个人成绩、经济条件、高校招生名额等。虽然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接受高等教育,但从权利的性质来看,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和社会现实下,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基本权利范畴,而是属于公民可以追求和争取的一种权利。所以,总体而言,我国公民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属于非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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