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是否必须做伤情鉴定?
最近我遭遇了人身伤害,现在涉及到赔偿等相关问题。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是必须要去做伤情鉴定,想知道不做的话会不会对后续有影响,以及做伤情鉴定具体有哪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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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不是必须做伤情鉴定。 从法律层面来讲,伤情鉴定主要是为了弄清楚案件的真实情况、明确案件性质的重要依据。比如在一些伤害案件中,通过伤情鉴定可以确定伤害的程度,是轻微伤、轻伤还是重伤等,这对于判断行为人的责任以及是否构成犯罪等有着关键作用。 在民事赔偿方面,当受害人向法院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时,一般需要做伤残鉴定,因为这可以作为法院判断赔偿数额和责任归属的依据。例如,伤残等级不同,相应的赔偿金额会有所差异。 然而,如果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一致,那么就不需要做伤情鉴定。比如双方自行协商好了赔偿的具体金额和方式,达成了一致意见,就可以不进行伤情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双方按照约定进行赔偿即可。 如果受害人不要求做伤情鉴定,公安机关可以在案卷中注明,然后就案情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若调解达成协议,就按调解案件处理;若调解达不成协议,则就现有的材料,对行为人进行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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