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弃车逃逸保险公司一概拒赔是否合理?

我之前开车出了事故,当时因为太害怕就弃车逃逸了。后来找保险公司理赔,他们说弃车逃逸一概拒赔。我觉得这样不太合理,想知道从法律角度来看,保险公司这种一概拒赔的做法到底合不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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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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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弃车逃逸保险公司一概拒赔是否合理之前,我们先来明确弃车逃逸的含义。弃车逃逸,通俗来讲,就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选择丢弃车辆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从保险公司的角度出发,他们往往依据保险合同条款,认为弃车逃逸属于严重违反交通法规和保险合同约定的行为,所以采取一概拒赔的处理方式。然而,这种做法并不完全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也就是说,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对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进行明确说明,那么即使存在弃车逃逸的情况,该免责条款也可能不生效,保险公司不能据此拒赔。 此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这里并没有明确将弃车逃逸列入交强险绝对免赔的范围。所以,在交强险方面,保险公司对于受害人的人身损害一般是需要进行赔偿的。 对于商业保险而言,虽然保险合同中可能约定了弃车逃逸属于免责情形,但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果弃车逃逸行为并没有影响保险公司对事故的查勘、定损和责任认定,或者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弃车逃逸行为与事故损失的扩大存在因果关系,那么法院可能不会支持保险公司的拒赔主张。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对于弃车逃逸一概拒赔的做法是不合理的。在具体案件中,需要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以及事故的实际情况等多方面因素来判断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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