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只有钱数和小名的欠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最近遇到一个欠条纠纷,欠条上只写了钱数和对方的小名,现在对方不认账。我想知道这种只有钱数和小名的欠条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在这种情况下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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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只有钱数和小名的欠条,在满足一定条件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首先,从民事行为能力方面来看,签订欠条的行为人需要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是说,签订欠条的人必须是能够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例如成年人或者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等。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没有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签订的欠条,一般是无效的。例如,八周岁以下的儿童、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等单独签订的欠条通常不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这意味着欠条的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例如,一方通过欺骗手段让另一方在欠条上签字,或者以暴力威胁的方式强迫他人签订欠条,这样的欠条是无效的。 再者,欠条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背离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比如,欠条所涉及的债务是因为非法活动产生的,如赌博欠款等,这样的欠条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最后,还需要有实际的出借行为发生。也就是说,确实存在一方把钱借给另一方的事实。如果只是写了欠条,但并没有实际的借款行为,那么这个欠条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如果债务人否认欠条上的签名是其本人所写,债权人可以申请进行笔迹鉴定来辨别真伪。 法律依据主要有《民法典》相关规定。例如《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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