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所骗财物和合同内容无关算合同诈骗吗


判断行为人所骗财物和合同内容无关时是否算合同诈骗,要依据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首先,根据《刑法》(2020年修正)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从定义可知,构成合同诈骗,“非法占有目的”“签订履行合同过程”“欺骗手段”“数额较大”这些要素缺一不可。如果所骗财物和合同内容毫无关联,那么需要看这个欺骗行为是否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这个特定过程中。比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在洽谈和履行合同期间,甲以帮乙办理其他业务为由骗走乙一笔钱,这笔钱和货物买卖的合同内容无关,但骗钱行为发生在合同相关活动期间,这种情况就有可能构成合同诈骗。 另外,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也有要求。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2020年6月18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合同诈骗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文号:豫检会〔2020〕9号),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包括书面、口头和其他形式,且要体现一定的市场秩序,与市场秩序无关以及主要不受市场调整的合同通常不算,像赠与合同、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等。若所涉“合同”不符合这个要求,即便有欺骗行为和财物损失,也不一定构成合同诈骗。 再者,关于数额,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如果所骗财物数额未达到这个标准,一般也不构成合同诈骗。 总之,不能仅依据所骗财物与合同内容无关就判定是否构成合同诈骗,要综合行为发生时间、合同性质、财物数额等多方面情况来确定。 相关概念: 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欺骗手段骗取对方财物且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 市场秩序:是市场运行中必须遵循的一切规则和法律规范的总称,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要与之相关。 立案追诉标准:指的是达到一定条件,司法机关就会对相关犯罪行为进行立案并追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