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将轻伤二级案件立案为行政案件是否合法?
我遇到了一个案子,受害者的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二级,但派出所却将其立案为行政案件。我不太理解这种做法,想知道这样做到底合不合法,具体是依据哪些法律规定来判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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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将轻伤二级案件立案为行政案件是否合法,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要明确轻伤二级在法律上的性质。轻伤二级是一种人身损伤程度的鉴定结果,通常表明伤害行为对他人身体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也就是说,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二级的行为,从犯罪构成的角度看,一般是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属于刑事案件范畴,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轻伤二级案件可能会被作为行政案件处理。比如,如果伤害行为是由于意外事件导致的,并非行为人故意为之,那么通常只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不构成犯罪,这种情况下派出所立案为行政案件是合理的。另外,如果案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认为是犯罪的,也可能作为行政案件处理。但如果伤害行为是故意的,一般应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仅以行政案件处理是不合法的。 同时,如果被害者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方侵犯其人身权益的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未能对被告方的刑事责任予以追究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案将转变为自诉案件,受害者可以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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